患者王先生(60岁)因反复胸痛就医,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急性冠脉综合征,接受了多项急诊手术。然而,术后不久,患者意识丧失,经抢救无效于15时30分宣布死亡。其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延误治疗,遂起诉要求赔偿60余万元。
法院认为医院在患者接诊上存在过失,主要包括接诊延误以及未能优先处理高危胸痛患者。患者在医院挂号后近3小时未被主动评估,错过了重要再灌注的黄金时间。而患者本身也未主动表达其严重症状,反映出对病情紧急感的不足。
一审法院判定医院需承担30%的赔偿责任,共计31万余元。医院对此判决不满,提出上诉,坚称患者使用自助挂号机无法事先得知其病情。医院声称制定了胸痛急救流程,而患者未主动报告胸痛。 球友会
二审法院确认医院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重新鉴定的请求,维持了一审判决。法律分析指出,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的救治要求迅速响应,医务人员需具备识别急危重症的能力。首诊负责制是确保患者得到及时、连续诊疗的重要制度。